近年來,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項目在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,但部分項目中存在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收益的現象,這不僅違反了相關政策規定,還可能導致財政風險和市場扭曲。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文件,PPP項目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收益,以確保項目風險共擔、收益共享的原則得以貫徹。
承諾最低收益與PPP項目風險分配的基本原則相悖。PPP模式的核心理念之一是風險合理分擔,政府和社會資本應根據各自能力承擔相應風險。如果政府或實施機構承諾最低收益,相當于將市場風險轉嫁給公共部門,這不僅增加了政府隱性債務風險,還削弱了社會資本提升運營效率的積極性。
從投資運營咨詢的角度來看,咨詢機構在參與PPP項目時應嚴格遵守合規要求。咨詢機構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、實施方案編制、合同設計等環節,明確項目收益的不確定性,并通過合理的財務模型預測收益區間,而非保證固定回報。同時,咨詢機構應協助政府和社會資本設計動態調節機制,如價格調整、補貼與績效掛鉤等,以應對市場變化。
投資者和社會資本在參與PPP項目時,也應樹立風險意識,避免依賴所謂的“保底收益”。正確的投資策略應基于對項目本身的分析,包括市場需求、運營成本和長期現金流預測。咨詢機構可以提供專業的風險評估服務,幫助投資者識別潛在風險,并制定應對策略。
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對PPP項目的監督,對違規承諾最低收益的行為進行查處。咨詢機構和相關參與者應加強自律,推動PPP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。摒棄最低收益承諾,不僅符合政策導向,也有利于提升PPP項目的整體質量和效率。